李久長
- 李久長 男 1919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桃園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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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久長(1919-1987),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0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明知郭成為叛徒,而不予告發。1951年7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5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係以其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0)安潔字第0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明知郭成為叛徒,而不予告發。1951年7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5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係以其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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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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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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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