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熺星
- 林熺星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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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熺星(1928-),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0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郭成介紹,參加朱毛匪幫。1951年7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而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且本案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林君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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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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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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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