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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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龍德(1911-1988),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41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共黨分子邱順興係屬至戚,住所相近,邱曾偕張姓匪幹寄宿其家,向其宣揚匪黨政策,勸其參加匪黨,因而明知邱順興為匪諜,未告密檢舉。1951年8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邱順興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16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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