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阿賜

邱阿賜(1924-),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0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嫌將官方追緝消息告知邱順興等情。1951年7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認定其代邱順興探聽政府追緝消息,理由卻認定其係將政府追緝消息告知邱順興,尚有矛盾,且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即認定其犯罪事實,未查明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採證顯有瑕疵,無法證明其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