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阿海

吳阿海(1925-),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泉興碾米所會計,其由簡國賢介紹加入國語研究會,後來方知該會即共匪組織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受魏德旺領導。1950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28日刑期結束,1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魏德旺之供認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泉興碾米所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