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

李永忠(193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曾聽周源茂反動宣傳,因而知悉周源茂為匪諜,卻未舉發。1953年9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9月7日刑期結束,9月11日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周源茂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周源茂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知悉周君為匪,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