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新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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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5784申請補償金、06840增保卷冊。受裁判者莊新祿(1884-1953),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5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莊新祿曾讓林元枝、游阿添等數人留宿。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2月28日執行死刑。05784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7月20日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840申請案於2002年10月8日再次提出,2003年11月1日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莊新祿藏匿叛徒林元枝、游阿添等人,係以莊君偵查中之自白、另案被告莊松樹之供述為據,惟莊君在審理中否認明知林元枝等為叛徒,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莊新祿(1884-1952),男,桃園大溪人,出身貧農,承領公田3分,僅讀2年私塾。相關身世於檔案中鮮少記載。1950年因「莊新祿等案」被捕,時66歲。 1950年春,其婿游阿添、前蘆竹鄉長林元枝,於逃亡期間先後帶數人借宿莊家;另有3名臺灣省警備旅逃兵劉落、林雲塔、莊瑞和,亦前來求宿獲允,因而知林出入莊家。不久3人離開,同年6月被刑警總隊逮捕,將莊供出,並在保安處做出不利於莊的供述,重點導向莊欲吸收他們參加組織,以備共軍攻臺內應。然在軍法處推翻前供,林雲塔並說他的供詞是保安處要他這麼說的,他怕被打只能服從。 莊於8月被捕,偵訊時否認知悉林為「匪諜」,亦未參加組織活動。軍法處以莊「年逾花甲,又係鄉愚」,僅就留宿逃兵部分,依《刑法》藏匿犯人罪,判刑1年,緩刑3年(判決書:(40)安潔字2357號)。原判上呈國防部,該部基於兩點供詞:一是劉落供稱林元枝曾去莊家數次,二是保安處運用的莊清財(新祿次子)供稱,林曾教唆其父「不要對政府納糧」,而發還復審。軍法處於(40)安潔字8309號判決書中,改依《檢肅匪諜條例》知匪不報罪,判處3年徒刑。 案子上呈國防部,該部仍以3人在保安處對莊的不利供詞著眼,並稱簡文宣案卷內的林元枝組織表列有莊名,又發還復審。軍法處函問保安處,答以該組織表已予修正,「僅供研判之參考,而非作為科刑之依據」,仍認定莊未參加組織;但為順應國防部的意向,特別是回應蔣介石的批示「莊新祿一名准處死刑」,終於(40)安潔字4507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包庇藏匿叛徒罪,將莊判處死刑。 時莊已68歲,因羈押年餘,「遍身骨肉酸痛,起居坐臥均已失常」,1952年2月28日被憲八團押赴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成為已知白色恐怖最高齡的死刑犯。屍體由極樂殯儀館收埋,葬於六張犁。長子莊松樹亦涉簡文宣案被捕,判刑4年。因家境清苦,財產無多,免予沒收。 2000年女兒游莊花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