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松樹

莊松樹(1922-1984),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林元枝等攜帶槍枝至其家時,曾供給膳宿。1950年4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1年3月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元枝為匪諜而不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50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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