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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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落(1913-1997),福建永春人。 依(40)安潔字第45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臺灣省警備旅二團三營九連上等兵,其潛逃至莊新祿家傭工,曾聽莊新祿轉告共匪快來,臺灣可以分田,不再當兵等消息,復經莊新祿介紹與叛徒林元枝見面,其等明知在逃之林元枝等係匪諜卻不告密檢舉等情。1950年8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54年12月1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5月經第6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共同被告莊新祿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堅決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4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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