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瑞和 (莊瑞鬍)

莊瑞和(1928-2005),福建晉江人。 依(40)安潔字第45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臺灣省警備旅二團三營九連上等兵,其潛逃至莊新祿家傭工,曾向莊新祿告知共匪快來臺灣,且明知在逃之林元枝、游阿添係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情。1950年8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莊瑞和明知莊新祿之供述為據,惟莊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佐證,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另莊君因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部分,因非屬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故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4月1月22日(其中叛亂罪部分為有期徒刑2年1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