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瑞和 (莊瑞鬍)
- 莊瑞和 (莊瑞鬍) 男 1928年出生 2005年卒 福建 晉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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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瑞和(1928-2005),福建晉江人。
依(40)安潔字第45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臺灣省警備旅二團三營九連上等兵,其潛逃至莊新祿家傭工,曾向莊新祿告知共匪快來臺灣,且明知在逃之林元枝、游阿添係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情。1950年8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莊新祿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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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4月1月22日(其中叛亂罪部分為有期徒刑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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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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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