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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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趖(1908-1981),臺灣桃園人。 依(46)審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夫,其曾聽楊乾坤向其表明匪黨身分及宣傳匪黨理論,雖拒絕楊乾坤、周慎源之要求參加匪黨,卻未向政府治安機關檢舉,並曾收留楊乾坤在其家膳宿數十次等情。1957年1月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964年7月3日刑期結束,7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楊乾坤,僅以其之自白有留宿楊乾坤之行為及自首分子楊乾坤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楊乾坤為叛徒,且依楊乾坤所講匪黨土地改革政策、共黨一定來解放臺灣、共黨來後必將土地無條件分配給農民等語,尚難證明楊乾坤為叛徒,且其與楊乾坤有親戚之誼,不能以戚誼間之留宿行為,而認定其藏匿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