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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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文忠(1922-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林元枝所領導之匪武工隊,並領得槍枝、手榴彈等,專事破壞地方治安等情。1952年1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3年9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證人林元枝、黃培奕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又縱使其有收藏械彈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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