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啓賢 (黃啟賢)

黃啓賢(1924-1951),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器聰介紹加入匪幫,受林元枝領導,為其傳達命令及吸收農民與宣傳等工作,意圖於匪幫攻臺時,以糧食接濟,並計畫偽造臺幣,以充匪幫活動經費。1950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扣案之槍枝、子彈予所涉之叛亂案情是否有關均未予查證敘明,縱如判決所載,其妄圖於匪幫攻臺時,以糧食接濟等行為屬實,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50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