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連福

戴連福(1920-),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0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秋英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又唆使陳春園毆傷黃永壽等情。1951年10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277條第1項「教唆傷害他人之身體」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1965年4月14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偵審中均否認參加匪幫組織,原判決僅憑陳春園在審訊時供稱知曉其有參加共黨等語,別無其他佐證,據予論罪科刑,證據顯然不足,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共黨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教唆傷害他人之身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