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添旺

秦添旺(1916-1956),臺灣桃園人。 依(44)安准字第3500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匪諜陳春園、戴連福等交往密切,涉有叛亂嫌疑。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1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因叛亂案罪嫌不足,不付軍法審判。則其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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