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園

陳春園(1927-),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澄字第09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林秋英家幫同種田,林秋英原係「臺灣工作委員會」下屬幹部,見其可以利用,遂煽動其參加匪幫組織,惟其自參加後,並未為匪黨做任何工作。1950年12月1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277條「連續傷害人之身體」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其餘部分無罪。1964年6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未調查其他有力證據,且原判決對該「臺灣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亦未予查明認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90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連續傷害人之身體、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6月、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