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漢波
- 陳漢波 男 1926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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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漢波(1926-),男,又名陳延濤,江蘇泰縣人,被捕時35歲,任臺中市稅捐處屠宰管理員。
1932年秋,陳漢波入徐莊私塾受教育,1938年進入泰縣私立成達中學。 1940年江蘇泰縣淪陷,由中國共產黨新四軍控制,城市則有日本「和平軍」駐紮,1942年陳漢波在鄉長夏德龍、農會長何文銀逼迫下參加民兵組織,平時輪流站崗以防止日本「和平軍」南下,1943年升任民兵分隊長,該年逃亡至上海,住大南門何二家,1946年返鄉後由泰縣韓徐鄉鄉長田楚玉派任鄉公所催征幹事。 1947年任第8區軍民合作站聯絡組長,同年12月隨第21軍先後撤退至江蘇如皋、上海,1949年自上海隨233部隊乘大江輪赴臺。 赴臺後,陳漢波被編入第80軍,嗣入臺中裝甲兵倉庫大隊任技工,1953年因傷奉命退役,自謀生計,同年在大陸食品廠合夥做生意,1955年始獨資經營,嗣因赴臺中市稅捐處服務而轉讓給同鄉徐忠經營。
1961年5月,陳漢波因被人檢舉曾擔任共產黨控制區民兵隊長而遭逮捕。1961年4月下旬,儲家達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中站檢舉,稱陳漢波於1943年曾任共產黨控制區江蘇泰縣韓徐鄉民兵大隊長,陳漢波之同鄉徐崇餘曾遭其清算、鬥爭。此外,陳漢波之同鄉徐忠亦擔任民兵中隊長。 嗣調查局臺中站向儲家達取證,並由儲家達策動徐忠於1961年5月1日赴調查局臺中站自首,徐忠證稱陳漢波曾任民兵分隊長情事屬實。 另據調查局臺中站從儲家達取得之書面供詞,儲家達陳稱1960年12月間曾於雲林斗六見過徐崇餘,兩人無意中談及陳漢波,徐崇餘言及陳漢波任民兵隊長情事,且徐崇餘曾在家鄉由陳漢波之妻出言勸說,要其趕赴上海,否則恐被陳漢波強推參加軍隊,徐崇餘故赴上海逃難,嗣儲家達將此情密告調查局臺中站。
徐崇餘與陳漢波為同鄉,住同村同保,據徐崇餘胞兄徐風和(亦曾充任民兵,嗣辦理附匪登記)供稱,陳漢波之父親係承租江蘇泰縣徐家人的田地耕種,陳漢波也娶了徐家人為妻,可知陳漢波家族與泰縣徐家人關係緊密。 據徐崇餘供稱,其16歲離鄉赴上海時,曾收到母親來信,稱家裡被共產黨清算,徐崇餘雖不清楚陳漢波是否一同參與鬥爭,但認為陳漢波曾當民兵隊長,與他們是一起的。 徐風和亦稱,陳漢波在共產黨清算、鬥爭地主期間買了好幾畝地。 然而,陳漢波被捕後供稱,其自幼便認識徐崇餘之胞兄徐風和,但對徐崇餘沒有印象,到了上海才知道徐崇餘,與徐風和、徐崇餘兄弟素無恩怨。
1961年5月23日,調查局臺中站會同臺中市稅捐處安全室將陳漢波逮捕,於調查局臺中站羈押、訊問。 審訊時,陳漢波供認被迫參加共產黨民兵組織,另據其自白書,其供稱擔任民兵時不曾參加分田、鬥爭工作,1943年曾親眼目睹淪陷前之泰縣韓徐鄉第8保保長田楚玉之田地被鬥光,遭受毆打,因深感共產黨欺騙人民,遂於該年逃往上海。 1961年5月29日,調查局臺中站將陳漢波移送調查局臺北站第一留質室羈押,由調查局臺中站林希鵬駐留該站繼續審訊。
1961年8月31日,調查局向國家安全局上簽呈稱,陳漢波因患有肝功能障礙,經兩次檢查發現病情惡化,且陳漢波所供情節與徐忠證詞大致相符,故呈請准將陳漢波交保候傳,並補辦附匪登記,9月8日國家安全局准予辦理。 1961年9月11日,陳漢波獲釋,9月26日辦理附匪登記。 1962年年底,原檢舉人儲家達又向臺灣省財政廳安全室檢舉,稱陳漢波曾賄賂臺中市稅捐處安全室及利用稅務員身分拖欠商家債務、中飽私囊,雖檢舉書上之檢舉人寫有李貴龍等人,但經核對皆為儲家達之字跡,且經調查局臺中站向該站於臺中市稅捐處之工作關係人田雲龍等要求提供不法事證,亦未有下文。
陳漢波以其涉嫌叛亂案件遭受羈押為由,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9月12日臺中地方法院作出90年度賠字第52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1961年5月23日至1961年9月11日止,共計112日。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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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