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連章
- 溫連章 男 1930年出生 2003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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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溫連章(1930-2003),男,雲林斗六人,1956年遷至臺南縣下營鄉。1972年4月22日因涉嫌「臺灣獨立革命軍溫連章等案」被捕,時在下營上帝廟前開連章西藥房,年4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褫奪公權10年。
溫家原住臺南玉井,1915年當地因噍吧哖事件遭焚莊,祖父轉而投奔在嘉義小梅、古坑的溫氏宗親,父親溫春風曾至海南島當兵。溫連章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後,戰後臺南縣立斗六初級中學首任校長吳景箕鼓勵其繼續升學,因家庭經濟困難不允許,惟係天主教徒在教會學會羅馬字、漢字,自我充實。二二八事件期間,參加斗六民軍包圍虎尾機場,目睹國軍與民軍在斗六市街衝突,及清鄉期間國軍濫行殺戮、公開槍決,此經歷衝擊甚大。溫曾就讀神學院,後被派往白河、下營傳道。因經營西藥房遭修女向教會方面舉報做生意牟利,耽誤傳道,使溫不再做傳道工作,遠離教會,專心做生意。
據偵訊供詞及判決書,1970年8月溫連章應聘赴巴西聖保羅就業,曾在臺北人黃振隆處學做麵食,因工作關係,透過旅巴開設食品店的臺僑詹某之介紹,而認識王瑞霖,兩人經常討論臺灣前途問題。王允協助出錢幫忙處理永久居留的律師費等開銷。1971年6月14日在巴西經王瑞霖介紹加入以臺灣獨立為宗旨的臺灣聯盟會,主張臺灣必須採取武力推翻政府才有希望,交給《台灣青年》、《望春風》等刊物閱讀,思想受王影響甚大;10月初,迭接妻子函囑匯款接濟,並促返臺謀生。因毫無積蓄,無力匯款,連返臺旅費亦成問題,遂向王瑞霖求援,王稱如願意參加臺獨工作,返臺活動,彼可介紹赴日本會見史明,參加後經濟不成問題。溫接受王所交付機票、美金230元,9月17日啟程,19日抵美國洛杉磯,王瑞霖胞弟王文宏前來接機,停留8日,帶領參觀臺獨秘密行動員從事爆破、射擊的訓練場,並交閱《獨立台灣》、《台灣青年》,望回臺後能說、能做。
9月27日,溫離開洛杉磯,持王瑞霖、王文宏交付之信物前往日本東京與史明見面。史明在「新珍味」中華料理店,對溫講解臺灣歷史、臺獨現況,囑其回臺宣傳臺獨思想,發展組織,但要謹慎,嚴守單線領導,並賦予臺灣獨立革命軍城市游擊隊第二組負責人職務。臨行前,提供活動資金,並以巴西幣半張為日本方面來人見面之憑證信物。
1971年10月7日溫返臺後,先從可靠親友著手,以填寫履歷表藉以向史明證明發展情形,先後吸收張世明、姜啟我、林國詳、吳光第等。1972年1月,因需款孔急,未經史明允許擅自赴日。史明為此發了一頓脾氣,囑其日後不可自由行動,並傳授密碼暗語通信方法、告知製造簡易爆炸物配方,交付活動費美金350元、臺灣獨立革命軍公告、《獨立台灣》二期等刊物等,同年1月16日返臺。
1972年1月底,與姜啟我在下營鄉洲子農路番薯園將硫磺、硝、汽油等物混入塑膠瓶試驗土製炸彈,試爆未成。所謂爆炸物係以化學品混合攪勻裝入塑膠瓶內塞緊,以火柴為引信。2月,與張世明、姜啟我先後在下營鄉新興村附近巷內、寮前鐵路平交道警告牌上張貼「倒蔣」、「建台」及向上的箭頭符號標語,署名臺灣獨立革命軍,作為給史明過目的工作實績,拍完照隨即撕下,當場焚毀。1972年4月9日,溫連章開車,載張世明、柯文士、林國詳及子溫進顯至臺北松山國際機場,原本要等日本方面的來人,苦等無著,與史明通過電話後,便開車返回。
1972年2月時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獲報溫連章由日本返臺,正積極從事臺獨組織活動。臺灣省警務處亦據報發現溫某從事臺獨活動。經警總函國家安全局准該部會同警務處組成專案。情治當局得以掌握本案,係因溫之友人張世明遭當局運用,為本案內線。1972年4月22日(當事人自述為4月21日)警總保安處人員埋伏在溫宅對面豆漿店,溫連章正與長子溫進顯開貨車準備前往臺南麻豆進貨,途中遭攔停,父子同遭逮捕。溫進顯在臺南警總招待所留置一日後釋放,下營住家在翌日凌晨遭搜查。
1972年7月17日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8月10日國安局同意提起公訴。12月4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做成(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十二號判決,認為溫連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沒收財產。在押期間,又因搬運贓物罪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1973年7月1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實際執行,沒收財產部分,因所有財產僅能供家屬生活費用,國防部准免予執行。1975年警總軍法處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就叛亂罪部分,裁定減處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8個月,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6個月。1975年7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合併執行10年2個月,褫奪公權6年8個月。1980年3月17日由綠島感訓監獄送臺北縣土城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1982年6月22日出獄,交臺南縣警察局考管,管區警察定期到家巡邏。
溫出獄後持續參與民主運動,與獄中難友楊金海、王幸男、施明德、蘇東啟等時有往來。1991年5月法務部調查局函知「方勵新」,以溫係臺灣新國家聯盟成員,因新盟與臺灣獨立建國聯盟推動臺灣獨立建國運動,呼應獨盟遷臺,要求就其參與活動情況加強注偵。2001年臺灣團結聯盟成立時,為臺南縣創黨黨員,也是臺南縣下營鄉民主聯誼會創會會長。
1999年4月7日溫連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溫連章吸收姜啟我等參加「革命軍」組織,雖有付予其番號,但組織結構、屬性為何?是否以顛覆政府為目的?無具體佐證資料,原判決亦未調查。其縱有試爆行為,亦屬試驗性質,難謂為顛覆政府之準備。故應認溫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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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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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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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