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海

本案為082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金海(1918-1988),臺灣新竹人。依案卡、法務部調查局函文,案發時為教員,楊金海涉匪嫌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撤回起訴,准予補辦自首。1951年7月12日被羈押。1952年11月8日飭返原籍並補辦自首手續。08206申請案於2006年10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9月1日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等佐證資料記載,楊金海涉匪嫌部分,經前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撤回起訴,准予補辦自首,並交調查局領回飭返原籍等情;則其返回原籍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東門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限制人身自由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3月2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