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梅村

  • 陳梅村 1925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梅村(1925-1982),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3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苗栗縣農會事務員,其經楊金海吸收加入朱毛匪幫,受楊君領導教育。1951年6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6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曾經自首分子楊金海吸收加入朱毛匪幫,並經楊君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其自白之任意性,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屬性與目的均未查證明白,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41)安潔字第2392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