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啟我 (姜啓我)

姜啟我(1926-2012),男,臺南下營人,日治時期以臺灣農業義勇團名義,赴新幾內亞從事戰爭支援的生產工作。1972年4月22日因涉嫌「臺灣獨立革命軍溫連章等案」被捕,時為建築水泥工,年46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姜啟我為家中長子,麻豆農校初中肄業。母親姜林玉冊以種田、養豬為生,家境清苦。初中肄業後,無師自通,從事建築水泥工,通木工、水電,還會畫設計圖。在子女眼中,姜啟我有濃厚的日本精神,做人正派,不靠關係。 官方資料稱,姜是虔誠的天主教徒,禮拜、領洗一定是全家參加。在下營天主堂做禮拜時,結識協助神父傳教的溫連章,兩人個性契合。溫經常對他說臺灣不自由,許多話都不能講,臺灣政治腐敗,臺灣必須由臺灣人自己來治理,鼓吹臺獨思想。1971年12月溫自日本史明處返臺後在下營鄉吸收姜,起了一個「呂國平」的化名。同月,在溫連章的囑咐下,姜啟我吸收柯文士參加組織。1972年元月底,姜與溫在下營鄉洲子農路附近番薯園,以硫磺、硝、木炭、汽油混入塑膠瓶內試驗爆裂物,試爆未果。1972年2月近舊曆年時,溫連章給姜新臺幣4千元。 姜啟我1972年4月22日在家中遭到治安人員逮捕。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偵訊時,供承溫連章向其鼓吹臺灣獨立思想,溫到書店購買履歷卡要他填寫,以便向史明證明在臺吸收新人參加組織,履歷卡上介紹人填「呂國平」,並囑「呂國平」為日後姜的化名。溫另囑其吸收柯文士及鄉村百姓參加。姜啟我與公設辯護人李在湘在審理時辯稱,溫連章只說是為其介紹工作,囑填履歷卡,不知參加臺獨組織,也未吸收柯文士參加。柯文士亦當庭翻供,改口係溫連章所吸收。被告間有意將吸收參加叛亂罪名由溫連章扛起,但審判庭認定是被告卸責之詞,不採。然本案定罪證據僅據姜偵訊時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溫連章、柯文士之口供,除此之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 1972年7月17日警總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同年8月10日國家安全局同意提起公訴。12月4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做成(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十二號判決,認定姜啟我參加臺獨組織,與溫連章共同試驗爆炸物,雖尚屬預備階段之行為,但吸收柯文士參加,均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達著手實行;然因失業苦悶,為人所誘,衡情不無可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財產。至於1972年2月與溫連章張貼反動標語,拍完照立即撕掉焚燬,無人見聞,尚無構成為叛徒宣傳,此部分無罪。 實際執行,於警總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75年警總軍法處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減為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4月。沒收財產部分,經查明所有財產不足供其家屬生活費用,1973年9月27日國防部准暫免除執行沒收;但據么子姜正一稱,當時房子報祖父姜林堅的名字沒被沒收外,鐵路旁一小塊不值錢的地也被沒收。1980年4月22日出獄,交臺南縣警察局考管。姜出獄返家後,以標工程為生,從事營建業,一直做到70餘歲。姜雖未熱衷政治,但曾出錢贊助民主運動。 1999年4月16日姜啟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吸收柯文士參加之「革命軍」組織結構、屬性未明,均無具體佐證,原判亦未調查。縱有試爆行亦為屬試驗性質,難謂為顛覆政府之準備,故原判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水泥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減處為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