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啟我
- 姜啟我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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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姜啟我(1926-),臺灣臺南人。
依(61)秤理字第8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溫連章吸收參加由史明所領導之叛國組織「革命軍」,復吸收柯文士加入,又與溫君以硫磺等物混入塑膠瓶,進行試驗爆炸等情。1972年4月23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80年4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吸收柯文士參加「革命軍」叛亂組織,但組織結構、屬性是否以顛覆政府為目的,均無具體佐證資料,原判決亦未調查。其縱有試爆行為,亦屬試驗性質,難謂其為顛覆政府叛亂之準備,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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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水泥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減處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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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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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