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詳

林國詳(1939-2010),男,臺南下營人。因涉嫌「臺灣獨立革命軍溫連章等案」,1972年5月20日主動投案,時為茂興合板加工廠工人,年33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國民學校畢業,原住下營,後搬到高雄市,在高雄市前鎮區茂興合板加工廠、新興區茂興木材行工作(兩間工廠是同一位老闆)。林國詳因與張世明是同學,經張介紹認識溫連章。1971年10月溫連章自巴西返臺後,由林的三哥林國雄帶路到高雄林國詳上班的工廠見面。據偵訊筆錄等資料,兩人先後於高雄見面二次,溫談及臺灣人在海外從事臺獨活動,他負責發展臺獨組織等語,但林國詳態度有點冷淡,溫連章原先在自白書稱林國詳聞後「都沒有反應」。溫於是改變說法,以日本方面要開公司,要為林介紹工作,取出履歷卡片叫林以「曾木樹」之名填寫並貼照片。1972年4月8日林國詳人在臺中,搭上溫連章前往臺北松山國際機場接日本朋友的車,但溫並沒有告訴要去接誰,到機場後,只叫他去辦撥打到東京國際長途電話手續,但沒接到人便返。 林國詳在調查筆錄聲稱,1972年4月底在臺中聽妹婿陳勝雄告知有刑警要找,以為是票據問題開始逃亡,後由三哥告知是涉及溫連章案,由三哥陪同到臺北找在國防部服務的妹婿劉友雄,5月20日由劉帶往投案。到案後,林國詳堅不承認參加臺灣獨立革命軍,嚴詞否認溫連章指派其負責高雄方面活動的說法。1972年7月1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偵訊報告表亦以知情不報罪名,移付法辦。 1972年7月17日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嫌起訴。8月10日國家安全局同意提起公訴。審理庭時,林稱「在偵查過程中吃過很多苦頭」,與溫只是普通朋友,溫是以推薦職業作藉口要他寫履歷卡,縱使溫有意利用他,他並未為其利用。1972年12月4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做成(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十二號判決,以溫連章在警總保安處及偵審時供詞,認定林為溫所吸收參加組織。儘管溫連章開庭時改口,辯稱自巴西返臺後多次去找林國詳,不是邀他參加組織,而是感謝出國赴巴西前送錢送行的人情。但因林國詳否認送錢送行之事,且林為溫吸收事,迭據溫於偵訊中自白在卷,林亦不否認填寫普通履歷表之事。史明在日雖囑溫將姜啟我、林國詳的履歷書改填志願書,溫尚未照辦,但軍法官認為溫既已將革命軍的組織屬性告知林國詳,一經允諾加入,即已構成參加叛亂組織罪,不因填寫何種書表而有影響,仍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但以為人誘說,衡情不無可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實際執行,於警總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 1975年警總軍法處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三分之一,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1975年9月19日出獄。 1999年4月28日林國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陳述書提到其與溫連章之交往純屬個人情誼,被認為加入所謂臺獨組織,純屬惡劣手段逼供之必然結果。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林國詳參加「革命軍」組織,其組織結構、屬性為何?是否以顛覆政府為目的?均無具體佐證資料,且林君於偵審中均否認有參加臺獨組織,原判決亦未加以調查,故應認林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