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士
- 柯文士 男 1927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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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柯文士(1927-1998),男,臺南下營人。1972年4月23日因涉嫌「臺灣獨立革命軍溫連章等案」在家被捕,時無固定職業,年46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柯家自臺南新營鐵線橋遷到下營,家族在下營市場做生意賣醬菜、肉鬆、魚鬆。柯文士下營國民學校畢業,幼年隨父親做小工,嗣後在新營客運充工役、車掌年餘,後轉岡山日本海軍第六一航空廠服務。戰後解散回鄉,在臺南新營三民及協進汽車修理廠服務。1954年在嘉南農田水利會中營工作站任灌溉農田抽水機的臨時機工,1970年6月30日無故遭解雇。水利會聘用沒有經驗退伍軍人去接手管理,讓柯對政府甚為不滿。嗣後與姜啟我合夥做干瓢食品生意失敗,轉而從事季節性捕鳥(斑鳩等)工作。家中有水田四分,從事農作,是天主教徒。
柯文士與案首溫連章雖係同鄉,但平日無深交,因姜啟我方與溫來往。官方指控,1971年12月姜啟我對柯文士傳達臺獨思想,姜稱海外僑胞對臺灣獨立很有熱情,臺灣如不能及時獨立,中共便會打過來;臺灣獨立了,中共就不敢來侵犯。姜啟我稱目前在臺灣已有海外領導的臺灣獨立革命軍組織,並拿出一張履歷表給柯填寫,柯在自白書則說是姜要為他介紹職業。1972年3月,姜交閱臺獨書刊及劃有箭頭符號的臺灣獨立革命軍公告,要其做宣傳臺灣獨立的七字四句打油詩作為標語或歌詞傳單,可藉此向海外僑胞展示成果取得金錢花用,但無付印。溫曾對柯提過在機場、學校等公共場所放置爆裂物的構想,以及日本臺獨分子準備偽造新臺幣擾亂金融,並在琉球與那國島設置電臺與島內通聯。
1972年4月23日晨柯文士突被叫醒,隨即被送往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再送麻豆分局、臺南縣警察局,下午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72年7月17日警總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起訴。8月10日國家安全局同意提起公訴。對於官方的指控,柯並無辯解,在答辯狀中稱當時因經濟拮据,從姜啟我聽溫連章說過,如果國內臺籍人士能有搗亂政府的成績,便可獲得海外金錢的支持,愁於籌措債款而涉入本案。12月4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做成(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十二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將柯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實際執行,於警總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
1975年警總軍法處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叛亂罪減刑三分之一,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減刑後殘餘刑期已不多,未再送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實施補強感訓教育,1975年8月22日出獄。出獄後,公職人員選舉時有候選人邀柯站臺講演,朗讀臺語詩句。1994年參加第二次臺灣人民制憲會議「新國旗・新國歌」徵選活動,獲頒感謝狀,1997年在《民眾日報》發表〈中華民國害台灣〉、〈台灣建國頌〉等臺語詩詞創作。1998年病逝。
1999年4月16日配偶柯黃順令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申請書稱丈夫入獄後,街坊鄰居以有色眼光視之,唯恐遭受波及;加上債主找上門,「更令我羞愧得無地自容,曾經堅決的想帶著三個孩子一起尋死,也比過這種沒有尊嚴的日子還好些。五年的判決,對我來說,壓力太重了,承受不起。」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姜啟我吸收柯文士參加「革命軍」組織,但組織結構、屬性為何?是否以顛覆政府為目的?均無具體佐證資料,原判決亦未調查。故應認柯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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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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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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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