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士

柯文士(1927-1998),臺灣臺南人。 依(61)秤理字第8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姜啓我吸收參加「革命軍」等情。1972年4月23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吸收柯文士參加「革命軍」叛亂組織,但組織之結構與屬性,以及組織是否以顛覆政府為目的均無具體佐證資料,原判決亦未調查。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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