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模

  • 張鴻模 1930年出生 2002年卒 臺灣 彰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六張犁看守所、景美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鴻模(1930-2002),男,彰化人。1967年1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刻字工,年37歲。1969年10月21日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7年,顏尹琮在臺成立「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訂有相關計劃,並囑張鴻模刻製圖記。後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將張鴻模等人逮捕。 1967年1月22日張鴻模被羈押,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12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九十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2月底之前,因軍法處青島東路3號址出售需清空,故被移監至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1968年6月26日再移監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張鴻模有期徒刑2年。後被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70年1月21日刑滿開釋。 2006年10月14日,其妻張黃彩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5月19日經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鴻模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顏尹琮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為顏尹琮刻製「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圖章時,即知悉顏尹琮為叛徒,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瑞鏘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刻字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5、15、24、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