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模
- 張鴻模 男 1930年出生 2002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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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鴻模(1930-2002),臺灣彰化人。
依(57)初特字第5號、15、24、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圖章店刻字工人,其應顏尹琮之請,為其刻製「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圖記一顆,即知張明彰為叛徒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68年1月22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70年1月2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顏尹琮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為顏尹琮刻製「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圖章時,即知悉顏尹琮為叛徒,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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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刻字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5、15、24、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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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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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