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潭

黃明潭(1928-),臺灣基隆人。 依(59)初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臺北市西門町某酒館與彭明敏晤談時,彭曾表示「局勢將有變化,應團結青年,從事準備工作,乘機顛覆政府。」其當時雖未表示首肯,但明知彭為叛徒,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70年2月10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72年8月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認定其有罪之證據,係以其在保安處偵查中之自白,亦無其他佐證,且犯罪事實記載並非明確,而彭君既經赦免,其是否仍為叛徒,並未經明確調查,因此難認其知匪不報,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