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由黨案
本案起源於黃華1960年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擔任工友期間,時常閱讀雷震所主持的《自由中國》半月刊,1960年「中國民主黨」胎死腹中後,與許一君、黃信介、李秋遠、李福春、宋霖康等人覺得很可惜,想繼續推動組黨,以「中國民主黨促進會」之名欲延續「中國民主黨」的志業。
1963年中,黃華與黃明潭、葉明、吳金生、蘇朝宗、潘耀宗、陳正松、林振豐等二十多人集會,推選林振豐為會議主席,宣布開會決定:
第一、我們把「中國民主黨促進會」解散,重新成立「中國自由黨」。成立日期追朔到今年一月二十三日的自由日:一則強調反共;二則表示崇尚自由、民主及人權。
第二、我們的發展方式擬定由地方漸漸發展到中央,時間預定為十年。也就是希望在十年之内,若有半數以上的縣市黨部正式成立,再經由民主票選方式選出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去選舉中央級的全國委員會委員。在全國委員會尚未成立之前,暫設臨時總部。這個總部好比籌備處,僅設置臨時委員,委員名額暫時不限定,原則上由阿華兄邀請各地方有影響力而又會熱心新黨的人士來擔任。
第三、我們剛剛修訂通過的《中國自由黨成立宣言》及《中國自由黨對時局的主張》等兩項文件,由我去負責印製五百份。我們準備各治安單位都送給他們一份,表示報備;因為我們一切活動都要以公開、正當與合法為原則。同時我們也要印製五百份的入黨申請書,印好之後,在座的各位都要補填一份,並且交兩張照片。
不久,有治安人員找黃華吃飯,質問其組黨的合法性,認為應向政府申請並獲許可才算合法。黃華反問對方:「請問向哪一個單位申請登記?又請問依據什麼法規去辦理?辦理方式如何?」又問:「中國國民黨是什麼時候申請登記的?什麼時候獲得批准的?哪一個單位批准的?批准的字號是什麼?」他還說:「如果法律有明文規定,我們必須按法律規定辦事,如果沒有明文,則只好按慣例或法理去辦,對不對?」接著,他對該官員進行詳細的解釋:
第一、因為我國沒有政黨法,沒有明文規定政黨成立的方式與要件,所以,要成立政黨,只有援用慣例。第二、民國以來的政黨,都是發表一紙宣言就算成立。譬如民初的國民黨、進步黨,或後來的中國國民黨、民社黨、青年黨、共產黨都是這樣成立的。第三、依照民主法治的原理原則,一個政黨合不合法,不能僅看它成立的時候合不合法?而應該繼續看它成立以後的行為是不是合法?譬如共產黨成立以後就到處殺人放火、製造暴動,不但是民主法治意義上的不合法,而且已經嚴重觸犯刑法,當然就是不合法。從以上三個觀點來說,我敢說,我們所成立的中國自由黨絕對是合法的,比國民黨、青年黨、民社黨還要更合法:第一、國、民、青三黨宣布成立之初都是革命性質的非法政黨;第二、我們成立到現在沒有幾天,一切活動都在公開、正當與合法的原則下進行。並且我們絕不吸收現役軍警人員作為黨員,因為我們認為那樣才不會違反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軍人必須超出黨派以及不得以武力爭取工具的精神原理,這一點,國民黨到現在還沒有做到。
1963年年底,黃華欲參選基隆市議員,他想用「中國自由黨」的名義登記,但有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的官員要求他用無黨籍名義參選,還說政府不會核准他用「中國自由黨」的名義登記。對此黃華表示參選不是他的主要目的,組黨才是主要目的,調查局官員警告他組黨是很危險的事。12月18日黃華領表參選,隔天即遭基隆市警察局警員逮捕,之後將他移送位於小琉球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管訓。過程中並未經過法院審判,也未收到任何機關的裁定文件,直到管訓期間與其他收容人聊天時,始知被以甲級流氓之名送來此地接受矯正處分,直到1966年7月4日獲釋。
根據「國內安全委員會」檔案顯示,黃華被提報流氓送交管訓,乃是來自國內安全委員會業務協調小組的指示,以其參與助選時出現「越軌言行」而被移送流氓管訓。
日後黃華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6月1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做出(89)賠字第五十四號刑事決定,認定黃華於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釋放前,受羈押管訓917日,准予賠償。
1. 胡慧玲
1995《我喜歡這樣想你》,頁33-49。臺北:玉山社。
2. 林樹枝
1997《白色恐怖X檔案》,頁72-80。臺北:前衛出版社。
3. 曾品滄、許瑞浩訪問,曾品滄、許瑞浩紀錄
2004〈黃華先生訪問紀錄〉,收入曾品滄、許瑞浩訪問,曾品滄紀錄,《1960年代獨立運動──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事件訪談錄》,頁103-146。臺北:國史館。
4. 黃華
2008《別無選擇──革命掙扎》,頁255-258。臺北:前衛出版社。
5. 林政佑、張維修
2025《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體系研究計畫結案報告》,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
6. 蘇瑞鏘,〈黃華〉,《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4199?Year=1960,擷取時間:2025/5/11。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賠字第 54 號刑事決定書〉,《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網頁,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擷取時間:202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