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泄鈞

陳泄鈞(1939-),臺灣彰化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臺北市調查處科員,其涉嫌書寫匿名信函郵寄彭明敏辱罵中國國民黨等情。1969年2月12日遣往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犁招待所以在職協助調查案件方式留置。1969年12月12日飭回,回原單位服務。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事證不足,難遽認其涉有叛亂、匪諜嫌疑而被飭回。則其被飭回前遭留置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