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賢進

陳賢進(1944-),臺灣臺南人。 依案卡、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案發時為行政局科員,其曾與彭明敏談論叛國活動,復與李政一往來,接閱反動宣言,並將經列管為機密等級之行政院各部會處局職員名錄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人事機構職員錄各一冊,送交李政一,伺機寄交彭明敏,作為其在海外從事叛亂活動運用資料。1971年3月15日被羈押。1971年8月23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