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彬文

周彬文(1936-),臺灣臺北人。 依(64)諫判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印刷商,其明知白雅燦撰就之聲明書內容為有利叛徒,仍允為承印等情。1975年10月23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刑法》第30條、《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0年10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從判決書之記載,無法認定構成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未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印刷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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