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貴堯
- 阮貴堯 男 1923年出生 浙江 奉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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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2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阮貴堯(1923-),又名為阮逢敦,浙江奉化人。依(56)初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阮貴堯曾任日偽浙江省奉化縣保安大隊第一中隊第二分隊長時,參加該縣匪新四軍三五支隊任分隊長,案經臺北市警察局查覺。1966年12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12月20日刑滿開釋。03224申請案於1999年6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阮貴堯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阮君之自白及證人何浩然、蔣祖祥之供述為據,惟查阮君係於1945年10月間參加匪新四軍,任三五支隊分隊長,時值國共合作期間,難認其有叛亂組織之認識,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阮貴堯,1923年生,字逢敦,男,浙江奉化人,1955年被捕時年32歲。早年畢業於溪口武嶺中學。曾任聯勤總部南京儲備庫庫員,1949年來臺,歷任行政院新聞局課員、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第四組幹事,再轉任《台灣新生報》編輯,迄於被捕之日。 阮貴堯係1966年間遭人檢舉抗戰期間曾參加新四軍而致繫獄5年。當1945年抗戰結束之時,他雖身在汪精衛政府轄下擔任地方部隊軍官,卻周旋於南京政府和新四軍之間。一方面是奉化縣保安大隊分隊長,同時也是新四軍三五支隊轄下分隊長。來臺多年後,此一雙重身分遭人檢舉。1955年12月21日臺北市警察局根據線報逮捕阮貴堯,辦案人員以新四軍係中共於抗戰時期成立之軍事組織,參加新四軍即「參加共黨組織」。1956年5月2日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56)初特字第29號判決書認定「參加共黨組織」、「來臺後迄未自首,叛亂行為視為延續」,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判決確定後,准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入監後受感化教育,平日擔任保管室外役,毋庸參加作業。1971年12月20日執行期滿,獲釋出獄。由其妻周徽英和友人夏修平具保領回。晚年不詳。 1999年阮貴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阮貴堯,1923年生,字逢敦,男,浙江奉化人,1955年被捕時年32歲。早年畢業於溪口武嶺中學。曾任聯勤總部南京儲備庫庫員,1949年來臺,歷任行政院新聞局課員、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第四組幹事,再轉任《台灣新生報》編輯,迄於被捕之日。 阮貴堯係1966年間遭人檢舉抗戰期間曾參加新四軍而致繫獄5年。當1945年抗戰結束之時,他雖身在汪精衛政府轄下擔任地方部隊軍官,卻周旋於南京政府和新四軍之間。一方面是奉化縣保安大隊分隊長,同時也是新四軍三五支隊轄下分隊長。來臺多年後,此一雙重身分遭人檢舉。1955年12月21日臺北市警察局根據線報逮捕阮貴堯,辦案人員以新四軍係中共於抗戰時期成立之軍事組織,參加新四軍即「參加共黨組織」。1956年5月2日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56)初特字第29號判決書認定「參加共黨組織」、「來臺後迄未自首,叛亂行為視為延續」,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判決確定後,准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入監後受感化教育,平日擔任保管室外役,毋庸參加作業。1971年12月20日執行期滿,獲釋出獄。由其妻周徽英和友人夏修平具保領回。晚年不詳。 1999年阮貴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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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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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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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