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長根

戎長根(1922-1982),浙江定海人。 依(45)兵家判字第1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江浙總部工兵總隊十一級下士,其曾為匪俘虜,留在六橫區署為匪燒飯,並協同匪幹曹伯權與被俘之任行至蝦峙收繳民槍,後逃至銅羅甩參加我游擊隊江浙總部工兵隊工作等情。1956年2月7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於1949年間為匪俘擄,為部隊燒飯打掃,顯非自由意志,依法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經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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