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堆金

一、陳堆金(1923–),男,彰化員林人,銀行行員。 陳堆金畢業於臺中州立臺中商業學校(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畢業,1946年1月擔任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代理辦事員,12月擔任華南商業銀行籌備處總行行員。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與臺中商業學校同學、華南商業銀行同事方金澤等欲焚毀行政長官公署後面之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修車廠,以遏阻軍隊濫殺無辜,因大雨而計畫失敗。事件後,方金澤到華南銀行員工宿舍(今臺北市中山北路一段)拜訪陳堆金,翌晨即匆匆離開,從此就失去聯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25號判決書記載,1947年3月初陳堆金偕同方金澤以煤油傾倒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意圖擾亂治安,將該處放火燒燬,惟因天雨濕壞所帶火柴之障礙,致未引起巨災。又於1949年底明知方金澤為叛徒,竟予留宿二日,並代通知方妻檢送行裝,使其脫逃。案經保密局偵悉,1953年2月18日保密局人員到華南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西寧南路)逮捕陳堆金。12月17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1954年1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有期徒刑10年;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公署未遂,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有期徒刑7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23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60年2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65年3月刑滿開釋出獄。 2000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55 次董事會決議,陳堆金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0年7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服務於華南商業銀行。因參與該事件,1953年2月18日,遭保密局人員逮捕,羅織「藏匿叛徒」等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2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 當時職業: 華南商業銀行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2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