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

吳文(1943-),臺灣屏東人。 依(69)障判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傳教士,其曾收留施明德於其住處多日,而後又訪晤許晴富,共商由許某收留施明德等情。1980年1月8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2年。1982年1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藏匿叛徒施明德,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林文珍互證及他案被告施明德等之供述為據。惟依判決書所載之事實、理由觀之,難認其係屬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傳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