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勛
- 郭振勛 男 1925年出生 福建省 仙遊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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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振勛(1925-),福建仙遊人。
依(66)諫判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縣武淵國民小學教師,其在福建省仙遊縣立中學讀書時,經同學潘金耀吸收,李國文監誓,參加共產黨,與潘同一小組,並參與集會。而後就讀師範學校時,又與郭坤祥、林振興、葛泉生、黃文碧、吳文疇等同一小組,在福建於山頂參加集會,迄未自首。1976年11月22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80年4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潘金耀等人證詞為據。惟其於1942年國共合作期間參加共黨組織,難認有犯罪之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6)諫判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縣武淵國民小學教師,其在福建省仙遊縣立中學讀書時,經同學潘金耀吸收,李國文監誓,參加共產黨,與潘同一小組,並參與集會。而後就讀師範學校時,又與郭坤祥、林振興、葛泉生、黃文碧、吳文疇等同一小組,在福建於山頂參加集會,迄未自首。1976年11月22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80年4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潘金耀等人證詞為據。惟其於1942年國共合作期間參加共黨組織,難認有犯罪之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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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武淵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郭振勛交付感化三年。,郭振勛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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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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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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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