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耀

潘金耀(1924-1988),福建仙遊人。 依(67)諫判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軍官學校聘雇助教,其在福建省仙遊縣立中學讀書時,曾加入共產黨,並吸收同學郭振勛參加共產黨。復在就讀福建省立永安體育師範學校時,曾領導郭振勛等從事共黨小組活動。1976年11月30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8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81年1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應予感化,係依其之自白及證人郭振勛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抗辯,然原判決未詳加調查,縱認其有於1941、1942年間參加「共產黨」,亦係國共合作期間,主觀上亦難認其對組織有所認識,其行為尚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士官學校聘雇助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潘金耀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年1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