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興

林振興(1925-),福建永春人。 依(66)諫判字第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大成國中薦任一級教員,1946年其就讀福建省立福州體育師範學校時,經同學黃基成吸收,參加共產黨,與郭坤祥、郭振勛等同一小組,在福州於山頂參加集會,迄未自首。1976年9月2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77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77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80年8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來臺後迄1977年被捕前,並無為匪工作情事,且原審對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僅依另案被告所供其於1946年春,就讀師範學校時曾參加共產匪黨為據,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大成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62號
    •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