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興
- 林振興 男 1925年出生 福建 永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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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振興(1925-),福建永春人。
依(66)諫判字第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大成國中薦任一級教員,1946年其就讀福建省立福州體育師範學校時,經同學黃基成吸收,參加共產黨,與郭坤祥、郭振勛等同一小組,在福州於山頂參加集會,迄未自首。1976年9月2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77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77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80年8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來臺後迄1977年被捕前,並無為匪工作情事,且原審對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僅依另案被告所供其於1946年春,就讀師範學校時曾參加共產匪黨為據,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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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大成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62號
-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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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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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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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