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江金櫻

本案為0112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江金櫻(1941-),臺灣臺南人。0112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緩刑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