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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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晴富(1935-),臺灣臺南人。 依(69)障判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吳文共商,由其收留通緝中叛亂嫌犯施明德,其即駕車將施犯接至自宅,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人員至其之住宅將施緝獲。1980年1月8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4年8月15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施明德之事實,應構成藏匿叛徒罪,惟依判決書所載之事實、理由觀之,難認施君係屬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