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輝

黃昭輝(1946-),臺灣高雄人。 依(69)障判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趙振貳之託,以其自用車載林文珍同至吳文宅,將施明德接匿至臺北敦化南路敦化大廈之林文珍自宅。1980年1月1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1980年6月5日緩刑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施明德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林文珍互證及另案被告施明德等之供述為據。惟依判決書所載之事實、理由觀之,難認其係屬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緩刑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