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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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樹枝(1946-),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60)初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涉嫌與丁振隆謀議集資開設工廠為根據地,羅致不滿現實人士,培養實力,起而顛覆政府等情。1971年3月7日被羈押。1971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7年11月6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案發時從商,其於施明德逃匿時,未同意收留施君,但應施君要求,電話聯絡趙振貳,並駕車送施君至永和市得和路附近與趙會晤。1980年1月1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刑撤銷。1983年3月31日移至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接受補強感訓教育。1985年5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判決僅依其與同案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獲案之信函為佐證,惟其於審理時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證據顯有瑕疵,難認林君陰謀叛亂確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判決認定其明知施明德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之事實,應成立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惟依判決書所載之事實理由觀之,難認施君係屬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66號、(60)遵威字第359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後減處為有期徒刑6年8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後因5年內再犯判亂罪,裁定前案減刑撤銷,補強感訓教育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