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明
- 高俊明 男 1929年出生 2019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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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68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俊明(1929-2019),臺灣臺南人。依(69)障判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傳教士,施明德逃匿期間,曾請求趙振貳前往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密晤該會總幹事高俊明,請其安排藏匿處所,並運用國外關係釋放高雄事件所有被捕者,及洽商外國人士助施潛離臺灣。高於聆聽後表示國外之事由其設法安排,至於藏匿之事待其研究。施旋即請高之秘書施瑞雲,電話聯絡林文珍前來,共商藏匿施之事。初擬將施藏至宜蘭某處,高表同意,嗣因施認為宜蘭不安全,乃改藏匿於林女自宅。趙振貳請人在其宅之黃昭輝,以其自用車載林女同至吳宅,將施犯接匿至林女自宅。林女將情告知施瑞雲,施女則於上班時,轉報高俊明知悉。高俊明將張溫鷹處轉來改施明德之固齒膏藥,囑施瑞雲交給施明德。1980年4月24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4月23日刑期結束。04680申請案於1999年12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俊明與林文珍共同藏匿叛徒施明德,係以高君之自白、同案被告林文珍之互證、施明德之供述及獲案之止血鉗等物品為據,惟由判決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觀之,尚難認施明德係屬叛徒,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高俊明(1929-2019),男,臺南人,1980年被捕時51歲。家族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中著名的信仰傳承家族。祖父高長是臺灣第一代受洗的長老教會信徒,也是第1位臺籍傳道者。臺南神學院畢業後,進入山地巡迴傳道,主要在屏東、高雄活動。1957年受邀擔任玉山神學院的教師,並在同年出任院長。1970年被選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第17屆議長,而後當選為總會總幹事,迄1989年為止,創下任期最長的紀錄。1970年代,臺灣的國際地位陷於危機之中,長老教會三次重要的政治宣言,包括1971年12月29日的〈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1975年11月18日的〈我們的呼籲〉,以及1977年8月16日的〈人權宣言〉,都在其任內發表。 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後,黃信介等美麗島雜誌相關人士紛紛被捕,總幹事施明德則在逃亡26日後才被捕。施逃亡期間,曾透過友人向高牧師求助,高於是聯絡林文珍長老提供庇護,高也因此於1980年4月24日被捕。6月本「藏匿叛徒」案10人宣判,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9)障判字第21號所述,其中判刑最重的是高俊明與許晴富,因「共同藏匿叛徒」被判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4年出獄,共計坐牢4年3個月又22天。 1989年高創辦松年大學並擔任校長。2006年出任「疼惜臺灣促進會」首任理事長。2011年創設國際幸福家庭聯盟。 高俊明於1999年12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儀深
高俊明(1929-2019),男,臺南人,1980年被捕時51歲。家族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中著名的信仰傳承家族。祖父高長是臺灣第一代受洗的長老教會信徒,也是第1位臺籍傳道者。臺南神學院畢業後,進入山地巡迴傳道,主要在屏東、高雄活動。1957年受邀擔任玉山神學院的教師,並在同年出任院長。1970年被選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第17屆議長,而後當選為總會總幹事,迄1989年為止,創下任期最長的紀錄。1970年代,臺灣的國際地位陷於危機之中,長老教會三次重要的政治宣言,包括1971年12月29日的〈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1975年11月18日的〈我們的呼籲〉,以及1977年8月16日的〈人權宣言〉,都在其任內發表。 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後,黃信介等美麗島雜誌相關人士紛紛被捕,總幹事施明德則在逃亡26日後才被捕。施逃亡期間,曾透過友人向高牧師求助,高於是聯絡林文珍長老提供庇護,高也因此於1980年4月24日被捕。6月本「藏匿叛徒」案10人宣判,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9)障判字第21號所述,其中判刑最重的是高俊明與許晴富,因「共同藏匿叛徒」被判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4年出獄,共計坐牢4年3個月又22天。 1989年高創辦松年大學並擔任校長。2006年出任「疼惜臺灣促進會」首任理事長。2011年創設國際幸福家庭聯盟。 高俊明於1999年12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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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傳教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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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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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