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虞

陳盛虞(1937-),廣東澄海人。 依(63)初特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廣州市培桂中學讀書時,參加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復在廣東汕頭市經文林吸收宣示參加匪黨,並多次自港赴匪區參加籃球比賽,在港向麥伯明、吳文滾等宣揚共匪體育發達,及與外國姑息分子企圖與匪勾結之際轉代信件,從旁協助。1973年9月22日被約談。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4年3月15日交付感化。1977年3月4日開釋。 其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盛虞多次赴匪區參加籃球比賽,宣揚共匪體育發達,及轉帶信件從旁協助,以其思想左傾受匪毒化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