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坤

  • 沈坤 1930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沈坤(1930-1998),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受張茂鐘遊說參加叛亂組織,負責兵器管理,並於蘇東啓競選議員時,前往助選,參加多次聚會討論。1961年11月1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3年11月1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之供述,以及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為據。惟該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油漆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