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萬財

詹萬財(1926-),臺灣彰化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廖啟川吸收參加臺灣獨立活動等情。1962年1月29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1月28日刑期結束,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保安處、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自白與另案被告蘇東啓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況其等所為活動僅止於開會討論,難認已達預備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