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錦春
- 王錦春 男 1938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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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錦春,1938年生,男,雲林虎尾人。斗南國校畢業後,曾於褒忠糖廠擔任過季節工,15歲隨父親經營茶行,有機會與往來的地方人士接觸,政治意識逐漸被開啓。二二八事件時,年約8、9歲,曾見證國民黨軍隊在虎尾圓環,即舊稱馬寮的地方,公開槍決事件人犯6人。因家裡開設「義春茶行」,常有黨政人士來茶行泡茶聊天,常聽到國民黨政府腐敗的事情,因而啟蒙其政治意識。後因詹益仁而認識蘇東啟,不久加入青年黨,並吸收朋友加入青年黨。1960年蘇東啟計畫臺灣獨立革命,計劃在虎尾起義,他也參加,因而涉入蘇東啟等案,1962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在獄中時,曾與陳智雄同房,因而也見證了陳智雄的被槍決前夕。出獄後之初期仍受到監視,無法工作,靠過去友人的接濟。後來到親戚的食品廠工作,數年後轉到親戚的藥廠當業務經理,開啓了他事業高峰,直至退休。他曾擔任扶輪社會長外,關心臺灣政治人權活動不曾間斷,曾任職「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執行委員。他強調反抗獨裁不義政權是人民天賦的權利,這是他參與蘇東啟獨立革命的原因,雖然因此入獄,但不曾為此後悔。
王錦春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032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錦春(1938-),臺灣雲林人。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王錦春由詹益仁吸收參加青年黨等情。1961年10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0月6日刑滿開釋。00327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5月15日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被告之自白及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無從確定王錦春叛亂組織有具體認識,且原判決亦認定王君並無其他積極從事叛亂之證據,難認確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本案為0032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錦春(1938-),臺灣雲林人。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王錦春由詹益仁吸收參加青年黨等情。1961年10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0月6日刑滿開釋。00327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5月15日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被告之自白及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無從確定王錦春叛亂組織有具體認識,且原判決亦認定王君並無其他積極從事叛亂之證據,難認確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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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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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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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