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雄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陳智雄(1916-1963),臺灣屏東人。 依(51)警審特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日本東京經廖文毅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受廖之派遣為該組織駐東南亞特使,因在印尼雅加達發表「臺灣獨立」之言論,被當地政府拘捕,獲釋後由日來臺,居住屏東、宜蘭等地,繼續進行「臺灣獨立」活動。以日文撰寫荒謬文字,並在屏東公開演說,復擬妥「同心會」組織綱領等情。1962年1月2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5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4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智雄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及戴村澤、蕭坤汪、證人任榮安之供述,以及陳君撰寫之「1945年到現在極惡無道的國民黨佔領下的臺灣罪惡史原稿」等為據,惟陳君縱有參加偽「臺灣獨立黨」、宣傳臺灣獨立、籌建組織、謀議推動臺灣獨立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