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雄
- 陳智雄 男 1916年出生 1963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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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智雄(1916-1963),臺灣屏東人。
依(51)警審特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日本東京經廖文毅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受廖之派遣為該組織駐東南亞特使,因在印尼雅加達發表「臺灣獨立」之言論,被當地政府拘捕,獲釋後由日來臺,居住屏東、宜蘭等地,繼續進行「臺灣獨立」活動。以日文撰寫荒謬文字,並在屏東公開演說,復擬妥「同心會」組織綱領等情。1962年1月2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5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4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戴村澤、蕭坤汪、證人任榮安之供述,以及陳君撰寫之「1945年到現在極惡無道的國民黨佔領下的臺灣罪惡史原稿」等為據。惟其縱有參加偽「臺灣獨立黨」、宣傳臺灣獨立、籌建組織、謀議推動臺灣獨立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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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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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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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