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雄
- 陳智雄 男 1916年出生 1963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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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智雄(1916-1963),又名陳志雄、陳成龍,男,屏東人。日治時期屏東公學校畢業後,14歲時隨父母前往日本東京川崎市居住,後來進入東京錦城中學、井上英語學校肄業,1941-1945年就讀東京興南學院英語科畢業。通英語、日語、馬來語、北京語等,故戰時被日軍派往馬來亞任通譯。戰後因緣際會參與印尼獨立行動,之後留在當地經商、成立家庭並歸化為印尼籍。他並無中華民國國籍,非中華民國國民。
1958年春,因商業關係他前往日本,受廖文毅之邀出任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駐東南亞特使,但回印尼不久,6月突遭印尼當局以「美國間諜」罪逮捕,而於1959年6月7日被驅逐出境。他想至日本,但遭拒絕入境,因搭的是瑞士航空而原機遣返瑞士,在當地以難民身分取得護照。1959年8月16日他再以短期簽證入境日本。後因逾期居留,在國民黨當局外交運作下,於1959年12月3日遭日本當局逮捕,當日凌晨立即將其遣送臺灣。在被迫寫下「自願返臺」與「脫離臺灣獨立黨」等聲明後,他獲得暫時釋放。
1962年1月22日調查局逮捕他,指控其組織「同心社」意圖臺獨叛亂。因他1961年9月曾寫〈極惡無道的國民黨佔領臺灣罪惡史〉,常與戴村澤、蕭坤汪通信,告訴他們英文報紙刊登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不保問題,又寫信給戴蕭二人要組織「同心會」,爭取臺灣人的自由平等與幸福。蕭坤汪指出,該信內容有許多破綻,顯然是調查人員所編造。1962年8月15日調查局以「叛亂嫌疑」移送,在起訴前臨時加上「演說煽動群眾」一事,但這是他在酒醉後和警察發生衝突,揚言要揭露警察藉職務之便,向特種行業老闆揩油索賄之事。這點也就成為當局所謂「著手實行叛亂」之事實。
軍事檢察官袁約民以「(51)晴普字第1142號」起訴,軍事檢察官廖佩德蒞庭執行職務,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與趙華通,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3月15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八四號」判決書,「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決陳智雄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4月12日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晉傳棟、夏明翼、廖鶴群、蔣相浦組成國防部高等覆判庭維持原判。同年5月9日蔣介石批「照准」死刑後,5月28日陳智雄即遭槍決,享年47歲。
陳智雄是少數因臺灣獨立運動而遭槍決的人,也是遭自日本遣送回臺的人士中,唯一遭槍決的人。據說陳智雄臨刑前,仍大聲高喊著「臺灣獨立萬歲」。留有致吳振南的日文遺書,內容為「我是為臺灣人而死」、「一定要為我報仇!」,透露了他最後的心境。
其女陳月鳳於2004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11月16日經第三屆第七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智雄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及戴村澤、蕭坤汪、證人任榮安之供述,以及陳君撰寫之「1945年到現在極惡無道的國民黨佔領下的臺灣罪惡史原稿」等為據,惟陳君縱有參加偽「臺灣獨立黨」、宣傳臺灣獨立、籌建組織、謀議推動臺灣獨立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1958年春,因商業關係他前往日本,受廖文毅之邀出任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駐東南亞特使,但回印尼不久,6月突遭印尼當局以「美國間諜」罪逮捕,而於1959年6月7日被驅逐出境。他想至日本,但遭拒絕入境,因搭的是瑞士航空而原機遣返瑞士,在當地以難民身分取得護照。1959年8月16日他再以短期簽證入境日本。後因逾期居留,在國民黨當局外交運作下,於1959年12月3日遭日本當局逮捕,當日凌晨立即將其遣送臺灣。在被迫寫下「自願返臺」與「脫離臺灣獨立黨」等聲明後,他獲得暫時釋放。
1962年1月22日調查局逮捕他,指控其組織「同心社」意圖臺獨叛亂。因他1961年9月曾寫〈極惡無道的國民黨佔領臺灣罪惡史〉,常與戴村澤、蕭坤汪通信,告訴他們英文報紙刊登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不保問題,又寫信給戴蕭二人要組織「同心會」,爭取臺灣人的自由平等與幸福。蕭坤汪指出,該信內容有許多破綻,顯然是調查人員所編造。1962年8月15日調查局以「叛亂嫌疑」移送,在起訴前臨時加上「演說煽動群眾」一事,但這是他在酒醉後和警察發生衝突,揚言要揭露警察藉職務之便,向特種行業老闆揩油索賄之事。這點也就成為當局所謂「著手實行叛亂」之事實。
軍事檢察官袁約民以「(51)晴普字第1142號」起訴,軍事檢察官廖佩德蒞庭執行職務,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與趙華通,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3月15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八四號」判決書,「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決陳智雄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4月12日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晉傳棟、夏明翼、廖鶴群、蔣相浦組成國防部高等覆判庭維持原判。同年5月9日蔣介石批「照准」死刑後,5月28日陳智雄即遭槍決,享年47歲。
陳智雄是少數因臺灣獨立運動而遭槍決的人,也是遭自日本遣送回臺的人士中,唯一遭槍決的人。據說陳智雄臨刑前,仍大聲高喊著「臺灣獨立萬歲」。留有致吳振南的日文遺書,內容為「我是為臺灣人而死」、「一定要為我報仇!」,透露了他最後的心境。
其女陳月鳳於2004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11月16日經第三屆第七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智雄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及戴村澤、蕭坤汪、證人任榮安之供述,以及陳君撰寫之「1945年到現在極惡無道的國民黨佔領下的臺灣罪惡史原稿」等為據,惟陳君縱有參加偽「臺灣獨立黨」、宣傳臺灣獨立、籌建組織、謀議推動臺灣獨立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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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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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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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