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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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村澤 1916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戴村澤(1916-1975),臺灣屏東人。 依(51)警審特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與陳智雄商議臺灣獨立活動計畫,並予附和,又曾受陳智雄函告「同心會」組織綱領等情。1962年4月1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8年4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智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4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