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村澤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戴村澤 1916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戴村澤(1916-1975),屏東縣人,屏東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後又於臺灣總督府養蠶講習所畢業,後任臺灣合會屏東分社外務員四年,後在屏東市立圖書館任幹事直到戰後,之後任屏東市府員工合作社經理一年,後又調為科員,不久後即辭職,涉案當時並無職業。1962年4月13日,他因「陳智雄同心社臺獨案」被捕,時年46歲。
當局指控,1962年1月15日陳智雄以日文信給戴村澤,表示政府獨裁必須打倒,臺灣共和國即將實現,要組織「同心會」,分三個階段解放臺灣,一、摧毀國民黨的殘暴統治,二、恢復臺灣人民應有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平等權利。三、最後爭取臺灣人民的自由幸福與平等,建立臺灣共和國。對於陳智雄臺灣獨立的主張,戴村澤表示贊同。
戴村澤是陳智雄公學校同學,而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副主席吳振南是其表兄弟,但他並不認識吳振南。戴村澤在覆判申請書指出,說他與陳智雄之往來,最初是因爲陳妹賣屋之關係,然後在1961年11月,他接受屏東市公所安全室主任周仁道之指令,不斷向周報告陳智雄之行蹤,這是他與陳智雄往來原因,並非認同其主張。而陳智雄告訴他臺灣問題可由聯合國來決定,聯合國即將討論臺灣問題,稱要組織「同心會」一事,但信件被當局查扣,他根本不知道,在調查局之口供,實由刑逼誘騙所致。
1962年8月15日調查局以(51)國丙字第42540號移送,1962年11月8日軍事檢察官袁約民以(51)晴普字第1142號起訴,最後由軍事檢察官廖佩德蒞庭執行職務,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與趙華通,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3月15日以(51)警審特字第84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決陳智雄死刑,判處戴村澤、蕭坤汪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1963年4月12日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晉傳棟、夏明翼、廖鶴群、蔣相浦組成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以(52)覆高洛字第21號判決維持原判。自1963年4月13日在國防部泰源監獄服刑,至1968年4月12日刑滿後出獄。
其子女戴三照、戴美惠等人於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戴村澤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戴君於調查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智雄之供述為據,惟戴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 年5月30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4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