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坤汪

蕭坤汪,1931年生,男,屏東人,住屏東市,屏東中學畢業後,1952年於省立新竹中學畢業,之後就讀臺灣大學工學院土木工程系,於1956年畢業,曾任岡山空軍官校少尉工程官,退伍後,任高雄港務局擴建工程處工務員。其家開設銀樓。他是在屏東仙宮戲院西夜市場與朋友喝酒,而陳智雄、戴村澤也在鄰座喝酒,其友人與戴村澤認識之故,因而結識陳智雄。1962年4月14日因「陳智雄同心社臺獨案」遭羈押,時年30歲。
當局指控,1962年1月18日陳智雄以英文信給戴村澤,表示政府獨裁必須打倒,臺灣共和國即將實現,要組織「同心會」,分三個階段解放臺灣,一、摧毀國民黨的殘暴統治,二、恢復臺灣人民應有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平等權利。三、最後爭取臺灣人民的自由幸福與平等,建立臺灣共和國。對於陳智雄臺灣獨立的主張,蕭坤汪表示贊同。
他在覆判申請書中指出,因陳智雄豪情善飲,且擅長英語,故樂與之冶遊取樂,兼習英語會話。自己是因病魔久纏,並在調查局逼供下,寫下並非事實之自白書。陳智雄只向他提到,英文報紙刊登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不保問題,臺灣問題將由聯合國解決等。關於組織同心社一事,他沒有接到信,根本不知此事,而且該信內容有許多破綻,顯然是調查人員所編造。
1962年8月15日調查局以(51)國丙字第42540號移送,1962年11月8日軍事檢察官袁約民以(51)晴普字第1142號起訴,最後由軍事檢察官廖佩德蒞庭執行職務,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與趙華通,組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1963年3月15日以(51)警審特字第八四號判決,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決陳智雄死刑,判處戴村澤、蕭坤汪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1963年4月12日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晉傳棟、夏明翼、廖鶴群、蔣相浦組成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以(52)覆高洛字第21號判決維持原判。蕭坤汪於軍法處看守所服刑,1968年4月13日刑滿,14日出獄。
蕭坤汪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港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4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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