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洪月嬌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402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蘇洪月嬌(1931-),臺灣雲林人。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洪月嬌以張茂鐘等常與其夫蘇東啟密談,心甚不解,乃詢其詳,蘇東啟告以與張茂鐘等進行叛亂活動,洪月嬌當加勸阻,蘇東啟佯為應允,乃未告密檢舉。1961年9月20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11月9日刑滿保釋。0402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5月15日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被告間之供述外,並無其他佐證,且相關證人之證詞亦非具體明確難認為確有實據。
蘇洪月嬌(1930–2004),女,雲林北港人。北港南公學校畢業後,考進嘉義女子高等學校。19歲時與年長8歲的蘇東啟結婚,婚後育有2子4女。蘇東啟任職雲林縣議員期間,她曾擔任第6、7屆北港鎮民代表,前後共計7年。1961年9月19日蘇東啟因「蘇東啟等案」被捕,蘇洪月嬌也受到牽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的罪名,被判刑2年,遂帶幼子蘇治原一起入獄服刑。 1964年出獄後回到雲林家鄉,隨即投入選舉,以全省最高票當選第6屆雲林縣議員,「首開以政治案件受刑人身分投入地方選舉的風氣」。4年後再度蟬聯第7屆縣議員。1976年9月18日蘇東啟假釋出獄,翌年在蘇東啟的協助下順利當選省議員。由於蘇東啟被褫奪公權,無法參與政治活動,「在競選期間,警總特務隨時盯著他,因此只能默默坐在一旁,以撒隆巴斯貼著嘴巴,以示無言抗議。我先生站在臺上穿著他獄中編號299的囚衣,由我發表政見,述說受國民黨迫害的親身經歷,我不時用手指著我先生所在位置,讓群眾看看大家所關心的蘇東啟在現場。」其後蘇洪月嬌連任4屆省議員,任期長達17年。1993年參選雲林縣長以8000票之差落選。1994年省議員任期屆滿後,由大女兒蘇治洋、二女兒蘇治芬繼承政治衣缽。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擔任第一屆「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代表受裁判者家屬之身分。2000年獲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2004年8月30日逝世。 蘇洪月嬌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儀深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