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聰敏

丁聰敏(1940-),臺灣雲林人。 依(52)佩禮審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第一師工兵營第二連下士副班長,其曾經人介紹擔任雲林縣立臺西鄉尚德國民學校代用教員,任教期間因喜閱不良刊物及受雲林縣長候選人蘇東啟攻訐政府之言論所影響,之後因代用教員解聘,改由國軍退役轉業人員繼任,復奉限期應徵入伍之命令,益對政府及現實不滿。因訪臺西國民學校教員未遇,離校時在該校教室內,以粉筆在黑板上書寫「反對臭頭主義」、「反對國民黨」、「反對總統連任」、「國民黨就是狗黨」、「臺灣獨立」、「反對獨裁」、「狗╳╳╳就是民族之罪人」等反動文字。1963年經陸軍裝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5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曾在雲林縣立臺西鄉臺西國民學校黑板上書寫「反對臭頭主義」、「反對國民黨」、「反對總統連任」、「國民黨就是狗黨」、「臺灣獨立」、「反對獨裁」、「狗╳╳╳就是民族罪人」等反動文字等情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